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柔性引才生活补贴(以下简称 “生活补贴”)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作出预算安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每年在中山企事业单位连续或者累计工作 1 个月以上但不满 6 个月(183 天)取得预期成果的专家人才生活补助资金。
第二条
已成功认定、评定或举荐为中山市高层次人才的,不纳入柔性引才的申请对象。
第三条
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符合《关于加强柔性引才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231 号)有关“柔性引才对象类别”规定的人才,可以申请柔性引才生活补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柔性引才生活补贴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严格管理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二)加强对生活补贴资金评审的管理,确保评审规范、客观、公正;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开展生活补贴资金信息公开;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柔性引才生活补贴资金的统筹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安排,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二)负责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受理申请
第六条
对上年度的柔性引才生活补贴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统一受理。用人单位和柔性引才对象跨年度合作的,应于工作终结后,再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国内人才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国外人才应提供护照,港澳台人才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佐证材料;
(四)用人单位与柔性引才对象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
(五)每年在中山连续或者累计工作
1
个月以上但不满
6 个月(183 天)的佐证材料;
(六)用人单位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的,提交中山市柔性引才工作专家评审小组审定。柔性引才生活补贴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审组织实施工作。专家评审小组由 5 名以上评委组成,设组长 1 名。
第十条
专家评审小组根据人才类别、基本要素、需求匹配、人才薪酬、工作时长、工作成效等要素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中山市柔性引才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达到
50
分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补贴
额度:
(一)按照《中山市柔性引才补贴定档及计算标准》,确定补贴系数;
(二)根据柔性引才对象对应的人才类别和工作时长,确定补贴档次;
(三)补贴额度的计算方法为:补贴档次×补贴系数;
(四)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人才薪酬金额;
(五)年度补贴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人才薪酬金额。
评分低于
50
分的,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 议通过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核发柔性引才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柔性引才生活补贴可多次申领,累计超出补贴总额度的不予核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柔性引才对象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经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当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终止或追回其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生活补贴的单位
或个人,
5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 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