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队伍建设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财经商贸学院教师队伍趋于年轻化的现状,为使青年教师尽快提升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能力,尽快达到高职教育对教师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学院发展,特制订财经商贸学院“以老带新”青年教师培养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一、“以老带新”制度的目的与意义
实行“以老带新”制度旨在充分发挥财经商贸学院高职称教师和骨干教师的作用,通过“传、帮、带、促”等途径(即“传”:传经送宝、引为己任;“帮”:互帮互学、动态推进;“带”,以老带新,甘为人先;“促”: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培养青年教师,全方位提升学院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学院教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
二、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指导老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好,师德高尚,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双师型或双师素质教师。
3、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具有高职教育教龄5年以上。
4、指导教师与被指导教师的任教专业应相同或相近。
三、指导教师的职责
1、导师要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与实际,制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确定培养方向、目标和内容。
2、导师要通过自身的示范作用,实现培养对象的职业素养和专业学术素质的提高。
3、指导培养对象按职业教育先进教学方理念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课程设计方案,并指导培养对象组织课堂教学。通过听课等途径帮助培养对象尽快熟悉并掌握教学方法、教学特点和教学规律,提高教书育人的水平。
4、指导培养对象进行科研和社会服务,力争在聘期内指导培养对象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和社会服务业绩。
四、培养对象的选定及要求
1、培养对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青年教师,均为指导培养的对象
(1)毕业分配来校工作或调入本校不满一年的助教(含助教)职称以下的教师;
(2)在教师岗位上工作,尚不具备讲师职称的教师;
(3)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或自认为需要提高教教学水平或科研能力的教师。
2、培养对象在接受指导期内既要完成自身工作任务,又要完成指导教师规定的学习研究任务。
3、培养对象每学期向学院提交接受指导的总结。
4、指导教师和培养对象确定后,指导教师和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见附件1),明确责任和义务培养关系。
五、“以老带新”制度的考核与管理
1、指导教师实行任期聘任制,聘期为一年至二年。指导教师的选拔聘任由教研室提出指导教师名单,由接受培养的青年教师自选,经二级学院审查或作必要调整后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审核确定、备案,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应纳入财经商贸学院师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教研室负责“以老带新”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定期检查指导。
3、每学期末进行1次指导教师考核。由教研室依据学生对青年教师评教结果、教学活动评比结果、参加课程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指导导师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由教研室提出考核意见,学术委员会审核。
4、指导期满学院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由教研室组织老教师通过听课、评议等方式,对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教案质量和科研与社会服务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5、培养期间指导教师和培养对象要如实填写培养记录表,每学期结束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培养期满连同培养总结一并存档。
财经商贸学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
附件1
财经商贸学院指导青年教师
协 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财经商贸学院
为培养青年教师尽快掌握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及时了解和跟踪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提高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同时也为增强新老教师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财经商贸学院(丙方)特聘请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甲方)作为青年教师(乙方)的指导教师。经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 甲方职责:
● 检查青年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教案或讲稿、实验准备等);
● 每周跟堂听乙方课1学时,对课堂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青年教师提出解决或改进的意见,并跟踪执行效果;
● 检查作业(实验报告)布置和批改情况;了解、协助解决或反映教学环节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 期中、期末各完成一份指导工作总结,上交丙方。
2. 乙方职责:
● 积极配合甲方的指导工作;
● 每周听课不少于2学时,对教学环节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指导教师反映;
● 期中、期末各完成一份接受指导工作总结,上交丙方。
3. 丙方职责:
● 对该协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证;
● 对甲方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 对考核优秀的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将扣除其本学期的部分业绩酬金,对其指导教师将扣除部分补贴工作量。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有不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存一份。
指导教师(甲方): | 青年教师(乙方): | 系(丙方): |
| | (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