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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集体活动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集体活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保证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各级学生组织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有利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二条 学生集体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如校际交流、外出考察、外出旅游、体育比赛和其他在校内、校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集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生活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院级学生组织的校内外活动和两个班级以上的集体外出活动主管部门为学生处;系级学生组织的校内活动和一个班级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主管部门为系党支部。
第五条 学生组织经审批可以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开展校际交流活动,学生个人不得举行上述活动。
第三章 申请步骤
第六条 学生活动负责人在组织活动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主办单位;
(二)举行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
(三)举行活动的经费、责任人及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老师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天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八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开展校际交流活动的,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邀请活动的地点、时间及主要内容;
(二)参加邀请活动的人员规模及范围;
(三)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
(四)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审批同意方可举办。
第九条 未经批准私自组织校外活动的个人和学生组织,一经查实,将根据学院规章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相关职责
第十条 组织校内活动的有关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需对活动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以班为单位的学生外出活动,班主任必须到场,对活动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其他组织的学生外出活动,指导老师必须到场,对活动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