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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离校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校园安全稳定。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使毕业生能安全、愉快、文明地离开学校,顺利走向新的社会工作岗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令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具体内容
第二条 学院实行毕业生统一时间离校制度。各系及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毕业生离校工作由学生处统筹协调,学院办公室、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招生就业处、图书馆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密切配合,确保毕业生离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各系要认真抓好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母校哺育我成才、我为母校添光彩”的思想,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科技活动,丰富毕业生的后期校园生活。
第四条 在毕业教育和毕业生离校期间,各系要组织干部、辅导员、教师深入到毕业生中去了解毕业生思想状况,帮助毕业解决实际困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实行轮流值班制度,确保毕业安全,文明离校。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毕业班离校前经批准开展文体科技活动,各系、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支持。
第六条 毕业生应珍惜大学时期的最后宝贵时光,多学知识,多学本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 毕业生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统一安排的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具体按《离校手续单》要求进行,如归还图书及借用物品,清点家具,归还宿舍钥匙,领取户口关系,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等。借用钱物应及时还清。
第八条 毕业生要善始善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文明离校。离校前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自觉遵守、维护学校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不干扰、影响非毕业班学生的期末复习和考试。
(二)爱护公共财物,不破坏、污损学校宿舍、教室、食堂等场所的各种公共设施。
(三)妥善保管个人有关证件、行李和物品,不乱拿或错拿他人物品。
(四)文明聚餐,不酗酒,杜绝奢侈浪费。
(五)离校前将宿舍打扫干净,不在宿舍区乱丢、乱堆放垃圾,更不得焚烧废弃物品。
(六)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第九条 对有下列违纪行为的毕业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等级有: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取消正常毕业资格。
(一)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酒后打人者加重处分)。
(二)故意起哄,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者。
(三)故意损坏公物者,在宿舍公物上乱涂画违反宿舍纪律者。
(四)末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私自留宿他人,不听劝告者。
(五)有偷窃行为者。
(六)乱扔、焚烧杂物或垃圾,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
(七)在毕业离校期间制造流言,影响校园稳定者。
上述违纪行为,如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受处分的毕业生,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报告家长和接受地区毕业生主管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毕业生离校后,一律不准返回学生宿舍住宿。如因特殊原因须住宿者,必须按规定到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住宿。
第十一条 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统一在毕业生离校的当天发给其本人,对经批准暂未离校的毕业生,此两证暂不发放,毕业生档案由学校按毕业生就业单位或地市县统一发送,毕业生不得携带个人档案。有上述第九条所列违纪行为者,学院将通报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并继续追查其责任。
第十二条 毕业生应以健康文明的方式告别母校,切实做到:给母校留下好形象、给老师留下好印象、给低年级同学留下好榜样、给自己留下好回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